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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南京招标投标协会。英文译名:Nanjing Tendering and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NJT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协调,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依法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完善招标投标市场,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46号47号楼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化建设;

(二)受业务单位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组织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调研、考察,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协助进行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开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会员培训,提高会员单位执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为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投标人组织、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等,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宣传表彰先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增强凝聚力;

(六)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学术研究,进行业务研讨,促进行业发展与进步;

(七)制定行约行规,规范会员及执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八)发展与市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内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编印招标投标的学术文章、经验总结、重要信息、专题资料,协会简报等,为会员提供学习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

(二)关系和支持协会工作;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人选;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选罢或聘免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513日第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