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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政府采购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9-01-15

谈谈政府采购大数据

作者:宋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加入GPA谈判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面临新的挑战,政府采购的监管只有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海南时强调的“加快政府大数据平台建设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迫切要求”的指示精神,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进行管理。因此,构建我国政府采购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实施政府采购监管迫在眉睫。


  什么是政府采购大数据


  所谓数据就是数值,是通过观察、实验或计算得出的结果。数据有很多种,最简单的就是数字。数据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


  大数据就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具有5V特点,即:大量(Volume)、高速(Velocity)、多样(Variety)、低价值密度(Value)和真实性(Veracity)。


  政府采购大数据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切经过采集、处理的数据集合。


  政府采购数据库的分类


  由于政府采购数据庞大以及涉及面广,为了方便收集、整理与利用,可分设九大政府采购数据库。


  政府采购预算数据库。政府采购预算数据包括各级政府采购的预算数、追加数、执行数;各类采购对象的预算数与执行数等。


  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库。政府采购项目数据库包括各级和各类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采购项目废标或失败情形及原因;采购项目的属性情况(新、改、扩、续、升级)等。


  政府采购监管数据库。政府采购监管数据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各级监管部门出台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购的目录与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规范文本,内部控制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资料,对采购人监督检查的资料,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处罚决定,监察委和纪检部门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事件、人员的处理情况等。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据库。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据库包括各类采购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地址、员工数、主要代理业务范围、分支机构及所在地等)、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等。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数据库。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数据库包括各类供应商可以公开的基本信息资料,即:注册登记全称、登记地、公司所在地、分支机构名称及所在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营业范围、公司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主要人事变动及原因、负责政府采购或大客户部门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主要产品或服务介绍、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获得的各种(类)国家级的荣誉、专利与发明、资格(资质)等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获取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国内外)、信用情况、社会对供应商的评价情况、供应商的投诉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库与评审专家库有一定的区别,它多了参与情况(参与项目、参与次数)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回避情况(主动回避或被动回避)、评价情况和处罚情况数据等。


  政府采购救济数据库。政府采购救济数据库包括各类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询问、质疑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的决定和行政复议的决定资料。各级司法部门处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情况等。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评估)数据。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数据包括各种采购方式下和各类采购对象的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数据、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对象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价、社会对政府采购项目总体评价情况等。


  政府采购业务资料数据库。政府采购业务资料数据库包括其他的一些不好归类的政府采购资料数据情况等。


  政府采购数据的采集


  政府采购数据是整个社会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极为庞杂,可谓浩如烟海。哪些是有用的数据,哪些是无用的数据,需要进行筛选、甄别、采集。那么,海量的政府采购数据由谁来筛选、甄别、采集呢?依据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责分工,适用于“原产地”的原则,即政府采购的数据第一次发生(产生)时则由谁负责、谁采集。


  依据“原产地”原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政府采购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为:


  采购人负责采集的政府采购数据主要有:一是采购项目数据。包括采购项目资金预算数据、采购项目资金执行数据、采购项目节约率、节约额等。二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数据。包括购买国货数据(比重)、支持自主创新的数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数据、扶持落后和不发达地区发展的数据、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数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数据、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数据等。三是救济类的数据。包括供应商询问的数据、质疑的数据、答复或回复的满意度数据、磋商解决的数据等。四是其他数据。包括信息公开的数据、对供应商评价的资料数据、采购项目前的可行性评估报告和实施后的绩效评价数据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集的政府采购数据主要有:一是供应商参与度数据。包括各类货物与工程和服务供应商的参与度、不同企业类型的参与度、大中小微企业参与比例、各类企业获得合同的比例数据等。二是市场价格信息数据。包括各类采购对象的市场价数据、中标或成交价数据、市场物价波动频率数据等。三是各类采购对象中的各货物(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包括同类采购项目中市场占有率前三的货物(服务)的占有率、品牌占有率、供应商占有率等。四是救济类数据。包括供应商询问的数据、质疑的数据、答复或回复的满意度数据、磋商解决、质疑采购文件与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数据等。五是代理采购对象分类的数据。六是代理委托内容的数据。包括全权委托和部分委托、委托签订合同和验收的数据、验收的合格率数据等。六是代理成本费用数据。包括代理费用、不同采购对象的代理成本数据、不同采购方式代理成本数据等。七是采购项目特殊处理数据。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变更及原因、采购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及原因、采购项目终止及原因等数据。八是评审专家数据。包括评审专家的参与情况(参与次数、采购对象类别),对评审专家履职的评价情况,评审专家差错情况。九是其他数据。包括各种采购方式、采购对象、项目资金不同的采购周期数据,对供应商和评审专家评价数据等。


  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政府采购数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方面的数据。包括国内(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世界主要经济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我国作为成员方加入的各类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国外政府采购(公共采购)的法规、条令、法案等。二是政府采购预算数据。包括预算内资金占比、落实政策功能的预算预留占比、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占比、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占比、追加预算资金占比数据等。三是采购组织方式数据。包括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数据、政府集中与部门集中数据、自行组织采购与委托代理采购数据、分散采购与自行采购数据等。四是采购对象和采购方式数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占比,各采购方式分别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占比等数据。五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数据。包括落实政策功能的措施与制度、方式和实施细则,采购国货数据、支持自主创新数据、支持中小微企业数据、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数据、支持绿色环保数据、支持监狱企业数据、支持中华老字号数据,对经济的贡献率等数据。六是行政救济的数据。包括质疑后投诉数据、投诉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数据、有效质疑和投诉数据、质疑占比数据、处理质疑和投诉的时效数据,引起争端与纠纷的原因、解决的方式与途径、国际政府采购贸易纠纷与发生方数据等。七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数据。包括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的绩效评价等数据。八是政府采购处罚数据。包括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处罚情况。九是其他方面的数据。包括政府采购对经济的贡献率、政府采购对创新驱动的贡献率等数据。


  行业协会和民调机构负责采集的数据主要有:一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金数据。包括供应商自有资金还是借贷资金、供货资金成本等数据。二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情况数据。包括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是联合体参与还是独立参与。二是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情形。包括国内、国外供应商获得合同情形,参与供应商的企业规模情形,参与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分类数据,供应商参与后中标或成交机率等。三是其他数据。包括供应商获取(得)政府采购信息来源(知晓)数据,自我投标与委托投标数据,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代理机构、救济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等。


  政府采购特殊数据的认定


  在政府采购的“原始”数据中,有许多特殊的数据,一旦被认定或成为数据上传,将涉及到当事人的声誉直至被联合惩戒。所以,对于这类特殊数据的认定需要有法律赋予的职责,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认定为“有效”数据并经过处理后才能成为政府采购大数据的,否则只能是一般的数字,或无用或有“害”的数字。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定职责,政府采购特殊数据采取谁提供谁负责、谁负责谁认定。


  对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处理情形的认定。按目前行政监督体制,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委(党纪部门)认定。而对采购人履职情况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


  对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信息的认定,依据信息内容的不同和信息来源的不同,分别为:对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处理的情形的认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的认定由政府采购行业协会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认定由评审专家、供应商作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联合信用办或其委托的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认定。


  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处理的情形,谁作出处理,谁认定且上传数据;对供应商信用评价的认定,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数据,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信用办或其行业协会认定。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申报信息由本人对其真伪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对评审专家评价的信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记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处理的情形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并认定。(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