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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1-11

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思考

文/四川省电力公司凉山供电公司  杨阳


现代工程建设普遍采用招标投标机制,以求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经济特点,实现经济效益的提升。实践证明,邀请招标是工程建设通常采用的有效招标方式之一。本文以邀请招标的优劣势作为切入点,重点论述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建议,提出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完善监督管理等建议,为同业者提供必要的参考。

邀请招标的优劣势

邀请招标(Inviting tenders)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合作方式。

与公开招标相比,邀请招标优劣势并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发挥邀请招标的优势,应对不足,从而实现其应用的扩大化和规范化。

1邀请招标的优势

邀请招标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作效率高。二是对象实力更有保障。三是工作成本低。由于邀请招标的对象往往是固定的,招标方可以直接选取具有较强实力的对象,邀请参与竞标,所有企业均具有施工资质、技术条件,避免了审核工作的麻烦,体现出极高的工作效率,同时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准备性投入也得到控制和降低。一些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发包,采用邀请招标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可以缩短招标时间,提前带来效益。就参与竞标的企业而言,邀请招标也能提升自身中标的几率,间接实现效益提升。

2邀请招标的劣势

邀请招标的劣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容易滋生腐败。二是未能充分尊重市场价值规律,降低了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我国法律对邀请招标的应用有很多明确的条文规定,在满足规定的情况下,招标方即可开展邀请招标。然而在此过程中,如果招标方内部控制工作不到位、管理上存在疏漏,负责人很可能与邀请对象存在暗箱交易,影响招标投标的公平性。与此同时,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实际上因邀请招标被打破,实力强的企业可以持续获得机会,实力较弱的企业则进一步遭受压制。

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建议

1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邀请招标有三条核心规定: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是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满足相关规定且经过批准,即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上述条文带有典型的框架性特点。如技术复杂的标准并不明确,技术人员需求量大、技术实践工序多、技术设备要求高均可纳入复杂之列,框架性理论并不具体,无法为实际工作提供足够参考。

实际工作中,建议以上述三项基本条文为基础,出具区域性法规条目,各地结合自身建设工程特点,拟定各项细则。如将技术复杂定义为:需要动用20台/部以上机电设备,需求50名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工程师等,使法律法规从框架到细节得到充分明确,以法律作为支撑,开展邀请招标活动。

2完善监督管理

邀请招标工作面临腐败问题。这一弊端无需讳言,应在现有基础上,以内部外部工作联合进行的方式,完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积极作用,降低其不利影响。

内部工作上,要求招标方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权力分配和制衡,避免内控失效和一言堂等问题出现。针对部分招标方属于事业单位,无法构建与企业单位相似的内控制度的特殊情况,应与当地监督部门、上级领导部门进行磋商,请求上级部门、监督部门安排人员,与招标部门共同成立临时控制小组,针对邀请招标的一系列工作进行协商、执行,应对制度弊端。

外部工作上,首先强调审计工作有效性,有效了解邀请招标工作下各项收支情况,并与工程负责人、一线人员进行交流,获取更多具有实际价值的信息,了解是否存在各类问题。其次,因邀请招标项目多属于公共事业范畴,应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设立问题举报热线,允许各级人员反映邀请招标工作中的问题,增加监管透明度,应对制度现有不足,提升监督管理有效性。

3合理进行标底分析

对标底进行分析,主要作用是出具更具科学性的招标方案,以避免流标、造价不合理等问题。在邀请招标过程中,因工程存在特殊性,可能导致造价评估困难,如建设地点地形条件、气象条件恶劣,在该项目上的支出可能远超常规工作,但超过的额度究竟是多少,却存在动态变化性,难以精准获知,因此,招标部门应责成技术人员,进行更细致、更全面的造价分析,确定标底。如施工地点位于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临风沙、高温天气,可根据工程工期、工人数目计算高温补贴,确定风沙影响级别,纳入到预算中,滚入工程造价,使标的更加科学可信,为邀请招标工作提供更多科学的数据支持。

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适用的展望

1应用范围的扩大趋势

以现有工作为基础,可以发现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范围正不断扩大,其法律适用性也日臻完善,未来该制度的推行也很可能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我国东部社会建设情况较为良好,以区域经济平行发展、综合提升为视角,未来发展的重点区域可能更多向中西部倾斜,中西部水网密布、地形条件偏高、山丘、戈壁等特殊地面较为常见,自然条件相对不够理想,工程建设必然面临招商乏力、引资不易的局面,很可能需要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谋求获取资金、资源和技术。这也为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应用范围的扩大以及其法律适用性的增加提供基础。

2核心问题的解决和新问题的产生

当前邀请招标的不足能够通过管理予以应对,但随着其应用范围的增加,新问题的产生让邀请招标力不从心。如拟定了招标方内部控制/联合工作小组机制,应对固有招标方权力过度集中导致的腐败问题,但内部控制架构/联合工作小组是否能够有效履行责任、避免权力滥用或者沆瀣一气,同样无从保证,这催生了邀请招标进一步应用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同样需要给予重视。可尝试以法律的持续完善以及监督制度等手段,谋求处理和解决。

综上所述,邀请招标的优势在于工作效率高、对象实力强,劣势在于容易导致腐败、降低竞争的价值。以法律适用为视角,邀请招标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进一步应用需加大立法工作力度、完善监督管理、合理进行标的分析,以实现邀请招标优势的有效发挥。

 (责编:杨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