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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依法对四宗政府采购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30

财政部依法对四宗政府采购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

2017年11月28日  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日前,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公楼网络升级改造工程硬件购置及系统集成项目”、“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投诉案作出处理决定。

“中国科学技术馆安防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中,举报人反映,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与安防无关的资质和提供业绩案例作为门槛条件,另外,招标文件评分方法和标准中相关业绩的评分设置,属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财政部通过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科技馆废标。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将不合理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等问题,责令科技馆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在“中国中医科学院主办公楼网络升级改造工程硬件购置及系统集成项目”中,投诉人反映,中标产品IDS入侵检测系统D6000没有《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以及中标产品中性能服务器NF8480M4的官网显示内存主频为1866MHz,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财政部通过调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央高校捐赠配比采购项目第五包”投诉案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报价最低,商务部分各方面均能达标,且投标产品有多项技术指标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却未中标。

财政部依法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但在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招标文件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问题。二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进行独立评审。同时,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三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接听电话、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财政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决定该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未按规定组织评标活动的行为限期改正。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人代表明显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限期改正。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合规、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罚。

投诉人因对海关总署就“海关总署2017年瘦客户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D610的中标性能参数与节能清单配置页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内产品型号”的要求。

财政部经过调查,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该项目中标无效。(郭先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