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意见》要求,要通过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要通过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要通过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通过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要通过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