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4〕179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货物、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不得仅以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为由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2.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质量和使用效率的,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因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提供。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因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紧急的,不适用该项规定。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公开招标等失败后转单一来源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一家,且采购文件不存在差别歧视待遇、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等情形,采购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对采购标的的行业现状、市场供给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形成是否具有唯一性的市场调查结论,必要时可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采购需求论证,结合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进行价格测算,确保采购金额合理。
(二)规范开展专家论证。对于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业人员组成论证小组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论证。专业人员应当是采购标的领域的专家,可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也可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人员应当遵守回避规定,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是采购人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工作人员。专业人员应当围绕采购项目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采购项目是否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等方面,客观、独立、明确地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由专业人员分别出具并签名。
(三)强化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要求,建立健全单一来源采购内控机制,将单一来源事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议事范围进行研究决策,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
(四)依规履行审批程序。
1.对适用情形一、三、四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公开招标等失败后,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其中,对适用情形一、三的项目,采购人在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和财政部门审批前,应当将项目信息、唯一供应商信息等在江苏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对适用情形四的项目,采购人不得对原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实质性修改。
2.对适用情形二,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执行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规定规范开展采购活动。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
(一)直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对适用情形一、三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直接申请单一来源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包括采购人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项目预算金额、立项批复文件等资金来源证明;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2.论证意见。包括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职称等信息和具体论证意见。
3.公示情况。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证明材料,以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材料。
4.单位内部决策意见。采购人关于单一来源事项的“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定的会议纪要等材料。
5.市场调查及价格测算情况。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竞争、供需环境、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科学测算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工、材料等费用支出。
6.主管预算单位的书面审核意见。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核,并对审查项目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市场调查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等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7.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属于适用情形三的,还应当提交原采购项目合同。
(二)变更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对于适用情形四,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除提供上述所列第1、4、5、6、7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网址链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招标情况的说明,包括供应商提出质疑和答复材料等;
3.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专业人员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差别歧视待遇、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等情形,以及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四、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监管
(一)切实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有效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单一来源采购,明确财务、资产、业务等相关部门责任,依法向财政部门提交合规、明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合规性、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发现采购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将记入其政务诚信档案,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处理。
(二)从严审批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财政部门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限时办结制度,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提高审核效率,重点审核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是否完整、清晰、明确,是否充分论证供应商的唯一性。论证意见不明确、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不子审核通过。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依法予以批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三)强化单一来源采购监督管理。除涉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申请应通过“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方式变更申请”模块提交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将单一来源采购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单一来源采购的管理与指导。
五、其他事项
(一)涉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9〕43号)执行。各级采购人要加强涉密采购项目信息管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07〕9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