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
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的通知
宁建招字〔2024〕2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办法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
技术能力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加快推进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能力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及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和能力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法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业人员能力的信息采集、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能力认定标准的制定、结果运用。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信用管理与能力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用信息与能力信息的采集、公开和使用
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协会等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者责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的信息;
(五)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能力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号码、学历、职称、执业资格和工作年限等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等与招标代理工作有关的表彰和奖励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工程招标机构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不规范执业等行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者责令改正的信息;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信息;
(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四)违反开标、评标等相关规定或不规范执业的信息;
(五)经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八条市建委应当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档案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本市招标代理活动前,可以通过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完成基础信息报送,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档案。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平台自行申报,并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按下列方式采集: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收到有关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报、责令改正等决定或通知30日内,可以在信用平台上报送;
(二)市建委定期从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责令改正等信息;
(三)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相关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报送至市建委;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由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至市建委。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发布前,市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市建委对采集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以综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体现,并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上实时公布。
综合信用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日之前12个月实时信用分值加权计算出的分值。
信用等级,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每季度末综合信用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四条实时信用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时得出的信用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实时信用基准分为70分,每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参与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自认定后次日开始计算分值。
第十五条综合信用分值计算公式:
当m≤11时,综合信用分值: ;当m=12时,综合信用分值:。
公式中,m——本年度评价当日所在的月份数;D1___上年度第i月月末的实时信用分值;D2i___本年度第i月月末的实时信用分值,第m月取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k___本年度第m月评价当日信用成长系数,为第m月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与本年度每月未实时信用分值(其中,第m月时取评价当日实时信用分值)的平均值之比,即k=Dzm/(Z”=1D2i/m);
D2m——本年度第m月当日的实时信用分值。
未满12个月时,综合信用分值按实际发生的月数加权计算。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A、A-、B、C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良、良好、一般、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依据机构一个周期的阶段评价得分确定:
(一)综合信用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居前20%的,其信用等级为“A”;
(二)综合信用分值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排名居前40%的,其信用等级为“A-”;
(三)综合信用分值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其信用等级为“B”;
(四)综合信用分值不满70分的,其信用等级为“C”。
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前20%和前40%的计算结果均加1取整数(不按四舍五入处理),但排名前20%或者前40%的最低分有2家及以上机构时,获得该分数的机构的信用等级均为A或者A-。
首次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未满12个月的机构,评价期内未发生不良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B级别;评价期内发生不良信息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别;满12个月以后,其信用等级按本条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合并、重组、分立的,原信用等级均不再保留,需重新申报、重新核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能力评价
第十八条市建委根据采集的能力信息,按照《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信息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能力评价。
第十九条能力评价以综合能力分值和能力等级体现。
综合能力分值,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评价日之前12个月内发生的能力信息计算出的分值。
能力等级,以一个季度为评价周期,根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每季度末综合能力分值进行定性评价。
第二十条综合能力分值基准分为60分,加上基础信息得分和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扣分,得到最终得分。其计算公式:
综合能力分值=基准分+基础信息得分+良好信息得分+不良信息扣分
综合能力分值的加分、减分自认定后次日开始计算。
未满12个月时,综合能力分值按已有的能力信息加减计算。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优秀、良好、一般、差。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在市建委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能力等级依据每季度末综合能力分值确定:
(一)综合能力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级为“AAA”;
(二)综合能力分值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级为“AA”;
(三)综合能力分值在70分(含70分)以上的,其能力等级为“A”;
(四)综合能力分值不满70分的,其能力等级为“B”。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单位的,应保留原有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并及时更新能力信息。
第五章信用信息与能力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及其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纳入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采用其他方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鼓励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作为择优选取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价结果是市建委进行动态核查及差别化监管的依据之一。对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企业和能力等级为AAA的从业人员,实行激励机制:
(一)每季度在市建委门户网站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站上公布;
(二)每季度在《南京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刊登信用等级为A级、A-级的企业名单及其从业人员能力等级;
(三)建议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在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给予更多机会参与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对信用等级为C或排名后20%的机构、能力等级为B的从业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建议相关部门在评优、评先时予以慎重选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信息、信用信息、能力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委提出异议申请。市建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市建委应当对异议申请人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及能力评价中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对在信用评价和能力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检查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与从业人员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建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信息和评分标准》以公告形式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宁建招字〔2020〕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和评分标准
2.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