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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1-16

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控制,稳定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委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材料价差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因素,增强风险管控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施工合同应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定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可以是全部材料或者是部分材料,如果约定是部分材料可调,则应在合同中将这些材料列出或明确可调材料的判别方法。

  (二)约定合同价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三)约定调差的价格参照依据及基期价格。调差的价格参照依据可以采用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平台发布的市场价格、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或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询价价格等。基期价格是用于调差的基准价格,可约定为按某一期价格或者直接标明材料的基准价格。

  (四)约定调差的计算节点。计算节点可以按月,也可按进度款支付周期或按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五)约定材料差价的计算公式。

  二、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后,可根据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签订的不同情况,参考以下履约原则:

  (一)施工合同相关计价条款签订明确,对材料的可调范围、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有合理约定的,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施工合同相关计价条款签订不明确,对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就需要调价的材料及风险分摊办法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三)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千,对市场价格波动不作调整的,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四)发承包双方在协商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时,具体原则可参考以下内容:

  1.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可以调差。主要材料包括签订合同时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和因变更及签证导致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2.合同价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A为5%,当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调整材料差价。基期价格是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所在月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月价格信息,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双方共同询价。

  4.材料差价按进度款支付周期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1)上涨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正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A)】×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2)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负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A)】×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除税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含税价。

  5.材料差价作为材料费的一部分,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中,计取相应费用,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对于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材料差价与过程结算款同期结算并支付。

  四、本指导意见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