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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审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效治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招标行为

  (一)坚持“应进必进”。凡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工程建设项目进入交易平台提供便利。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各地不得将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税收或者社会保险,作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也不得通过强制参加现场培训、考试、考核或者设置日常考勤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主体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二)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严禁采用支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人应当建立内部决策和招标流程控制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代表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招标人应当规范引用国家或者省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加强履约管理,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信息,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出台相关政策。发布招称公资源交易平少提前30日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应当载明项目单位、项目概况、合同估算金额、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三)严格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向招标人作出信用承诺。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影响服务质量的异常低价参与市场竞争,不得收取除招标代理费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出台收费指导意见,增加行业收费透明度,引导代理机构合理收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支付标准和时间。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强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持续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场内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啬部门报告。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二、坚决遏制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四)运用技术手段防范围标串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中应当依法清晰设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查看权限。开标前,系统应当屏蔽获取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等信息,防止投标人信息泄露。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处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在评标系统中设置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电子投标文件MAC码、文件创建识别码、手机设备识别码(UDID)、造价软件锁号、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等信息一致查询预警功能。

  (五)深化数据比对应用。积极发挥大数据技术作用,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社保系统数据共享,实现投标人主要人员信息和缴纳社保人员信息数据比对,防止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共享,实现投标人信息与企业登记数据比对,防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不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的“陪标专业户”。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三、全面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六)严把评标专家入口关。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完善专家征集、入库、培训、考核、退出的全链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专家考核评价标准。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家入库审核工作,严控评标专家入库门槛。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专家的培训、考核,定期梳理分析库内专家分布情况,组织开展专家申报工作,补充专家资源。

  (七)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完善专家考评机制。各地应当积极开展对评标专家的“一标一评”,促进专家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进一步优化专家管理系统功能,增设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利害关系比对和预警提醒功能。完善专家个人信息资料,规范专家工作单位、回避单位等关键信息填报行为。对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禁止参与评标活动,年度考核扣分达到处罚标准,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拒绝参加培训、考核或者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因超龄、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评标职责的专家,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暂停其参与评标活动,并经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清退出库。建立评标专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八)推进智能辅助评标。运用智能辅助评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大数据分析,推动评标效率和评标质量提升。在评标系统增设客观分自动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确认功能,设定主观分打分偏离度,系统自动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畸高畸低等异常现象,并提供评标委员会成员复核和书面说明理由的通道,督促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履职。

  (九)加强专家资源共享。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和使用机制,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功能,满足招标人对专家跨层级、跨地区远程在线评标的需要。实行评标专家抽取次数自动巡检预警,避免部分地区、行业专家高频参与评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环节的监督。

  (十)规范评标现场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满足评标服务、现场见证等需要的数字见证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数字见证工作管理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评标工作需要,自主选择在评标现场或者数字见证室通过音频视频组织评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违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进行评标。

  四、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十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除交易公告、中标信息、履约信息等依法依规必须公开的信息外,不断拓展公开信息范围,实现开标记录、评标分项得分情况、中标候选人资质和业绩、定标原因等非商业秘密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公开,推动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通过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对特定市场主体发送违法或有违公平竞争的相关信息。

  (十二)统一交易制度规则。省、各设区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交易特点,建立健全全省制度规则体系。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制定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和服务流程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全省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纳入全省统一的目录清单,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目录及全文。

  (十三)加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失信约束措施。严肃处理弄虛作假、资质借用挂靠、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认定失信行为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做好严重失信主体名作不落实问题予以通报,相关典型问题、典型案例在平台公开曝光。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能提供对话录音、截图、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具备较大确定性、可查性的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维护统一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体系,建立部门执法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落实。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拓展延伸平台功能,强化数据归集共享,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管等支撑服务,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环境。

 

江苏省发改改革委

江苏工业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