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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专家答疑网友热议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20

张志军专家答疑网友热议问题

本期答疑专家: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

  一、同时立项的工程是否可以分别招标?

  某政府投资项目是同一个规划许可证、同时立项的工程项目。其中,有部分单项工程已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另外一些单项工程由于设计等原因,还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请问可以分开招标吗?

  张志军:可以: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部分单项工程已具备施工招标条件,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施进程,将整体项目划分成多个标段分别实施招标。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划分标段的时候,遵守法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发生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现象发生。

  二、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家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某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现有个联合体两家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请问该情形是否属于禁止投标之列?

  张志军: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意是指两家单位以不同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同一个招标项目投标时,容易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平现象,故禁止其投标。

  本项目的情形是法定代表人相同的两家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并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之列。

  三、国企招标项目是否可对经销商级别做出要求?

  某国有企业为降低采购成本和规避廉洁风险,在进口物资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不接受一事一代或是临时代理商参加投标。请问这一做法是否可以?

  张志军:个人倾向于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个人认为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地级市以上的经销商,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当中的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某项目网上递交标书刚好三家单位,其中一家单位因解密锁的问题,没有完成解密,无法开启标书。根据上述办法的条款,视为撤销投标文件。那么本项目是不是视为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郭宪:本项目应当视为三个投标人参加投标,其中一个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影响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效力,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视为”属于法律拟制,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应当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法律拟制条款之规定认定为撤销投标。投标人撤销投标是在投标截止时间截止、递交的投标文件已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之后的过错行为,因此撤销投标并不影响投标人数量的认定,本项目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认定为三个。评标委员会可以对其他两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继续进行评审,如果两个投标仍具有竞争性,可以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完成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两个投标失去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文件,且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亦有义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本项目是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则该投标人没有过错,撤回投标意味着未能参加投标,故此种情形下本项目应当视为只有两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五、关于异议是否成立问题

  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甲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认为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乙的代表没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此投标无效。请问该异议是否成立?应当如何答复?

  郭宪:投标人甲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但法律并未规定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以及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因此,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要求,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不必提交授权委托书。此外,即使投标人不派代表参加开标,亦不影响其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投标人甲异议不成立并制作记录,投标人乙的代表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不影响其投标的效力。

  (本栏目答疑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