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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货招办《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4

南京市货招办《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货招办字﹝20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字﹝2013﹞2号)等规定,结合货物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附件:《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扣分表》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考核和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和货物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字﹝2013﹞2号)、《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货物招标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货物评标专家库南京分库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征集、初审、申报、培训、聘用、考核、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依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货物网上交易平台专家考核系统进行。交易中心根据职责分工,主要负责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考核评标专家,及时将考核信息录入专家考核系统。

第五条 根据《南京市货物评标专家考核扣分表》(见附表),从遵守评标时间等6个方面,由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场考核打分。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一)评标迟到、早退的;

(二)评标开始前或评标进行中请假离开,影响了评标工作的;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入评标区的;

(四)未经工作人员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五)在参与评标活动中,单次考核被扣30分以下的;

(六)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标(复议)的;

(七)其它不遵守评标纪律或违反法规情节较轻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

(一)3次及以上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无故不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培训、重要会议的;

(三)评标期间参加不同场次评标(“串场评标”)的,或因同日两次确定参与不同项目的重叠评标,影响了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在评标区内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且不听劝阻的;

(五)评标期间大声喧哗或随意走动,影响了正常评标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遵守评标纪律和规定,经工作人员指明仍不改正的;

(七)评标结束后,将评审中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区,泄露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6个月内累计被警告3次及以上的;

(九)在参与评标活动中,单次考核被扣30分及以上的;

(十)其它应当予以停止评标的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外,停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

(十)不协助、不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它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担任评标专家,予以解聘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年满68周岁或因患有疾病等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二)因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投标相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在聘用期内发生2次以上不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被依法追究过刑事责任的;

(六)不会操作电子评标系统,经评标实践或工作人员指导后仍然不会独立使用的;

(七)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能通过年检的;

(八)其它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条  对违纪违规评标专家的处理程序和规定:

(一)对评标专家实施短信警告,由市货招办评标专家库管理员负责实施;

(二)对评标专家实施停止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处理,由评标专家库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市货招办分管主任核准后实施;

(三)对评标专家实施取消评委资格、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处理,由市货招办专题研究决定,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评标专家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市货招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以下情况的,应当予以表扬:

(一)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

(二)向监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三)主动向监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应当给予表扬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市货招办请假,说明请假时间及事由,申请暂停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因违纪违规被暂停评标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向市货招办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按《南京市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