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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01-24

如何正确理解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口文/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洪鹰群 徐小军

 

  案情介绍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领域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共同承包;合法分包;违法分包、转包;转让、出借资质;设计、施工缺陷;监理单位违法监理;建设合同担保;安全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出具虚假证明等,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就是联合体各方需要对中标项目承当的连带责任,如何正确理解联合体承担的连蒂责任,先来看看真实发生的案例:

  某大楼施工项目,中标人为A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A公司为牵头人,负责大楼主体施工,B公司负责大楼装修施工。合同执行期间.B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招标人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的分工不同为由予以拒绝。请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1.本案例中A公司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的分工不同为由拒绝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联合体各方之间用来划分工作范围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通过约定来实现的,是对其组成成员的工作和责任的分配及明确,是一种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有效协调机制。但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成立需要有个前提,即对招标人而言各成员均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当联合体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招标人既可以直接要求该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联合体其他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连带责任”,一是指在同一类型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履行招标人提出的债权要求。二是指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被要求的一方不得以“内部订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而拒绝履行。即连带责任就是任何一方都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就联合体的内部关系而言,代他人履行义务的一方仍有求偿权,即依据内部约定,要求他人按照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综上所述,联合体各方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招标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联合体违约,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且各方均不得以其内部协议的约定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相互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的问题,招标人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多方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