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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务 问 答
发布时间:2018-01-24

 

  实务问答(18):投标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同类型投标人投标平均价的能够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吗?

  案例:某高校工程货物校内自主采购招标过程中,A投标人投标报价为49万元(人民币)、B投标人投标报价为43万元(人民币)、C投标人投标报价为41万元(人民币)、D投标人投标报价为32万元(人民币)、E投标人投标报价为45万元(人民币)。评标结束后有一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D投标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应当予以废标怎能以有效标参评?

  高国民 李豪飞 张方艺  答(18):我们知道,业内所认知的某一产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同一行业内不同企业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平均成本,是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某一次采购招标几个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并不能代表其行业不同企业该类别货物产品与服务的社会平均价,何况社会平均价也不是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采购招标投标“成本价”的计算参照系,而其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价是可能的也是合法合规的(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更是其采购招标竞争性的一种体现。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里所说的“低于成本”:应当理解为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而需要付出的个别成本,并不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属于社会平均成本。依据《招标投标法》由七部委制定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综上可知,该案例中某一投标人的异议是由于其不能正确理解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含义所导致的。但是这也提醒我们自主招标所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在组织评标时针对个别投标人特别低的投标报价,应当按照七部委制定的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之规定,要求相关投标人提交有关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证明材料并加以查验核实,从而依法合规作出判断。

 

  实务问答(19):只有3个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能够产生2个中标人吗?

  案例:一高校采购招标人依规可以自主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招标,考虑到学校新建设工程项目比较多且将在一定时间内会陆续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土建项目的招标投标,拟通过相关服务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招标代理机构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其服务采购招标公告在其学校官网上发布,相关潜在投标人可在网上购买并下载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中没有按项目分设标段,明确报价参照国家统一的取费标准文件(国家发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至投标截止日止,共有三个投标人前来投了标。请问:只有三个投标人却按招标文件规定需要产生2个中标人,这符合相关招投标中标人产生的相关规定吗?

  高国民 李豪飞  张方艺  答(19):本次服务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客观实际,即只有3个实际投标人,却要产生2个中标人。这一不同常规的现象,不仅使投标人代表产生了不解,也使招标人相关管理机构人员产生了困惑,一般情形下是在三个中标候选人中产生一个或者在三个以上投标人中直接产生一个拟中标人,即常现状态是中标人与落标人的数量比例关系为1:2或者12(以上),以实现采购招标目的即竞争之下好中择优。综观本次招标活动全程,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都明确招标产生两个中标人,其招投标程序并不存在违规违章情形、招标文件也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加之现行相关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针对这种情形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就我们建设工程领域采购招投标的市场主体(招标人)而言,能否继续推进本次采购招标的后续工作呢?我们借用一法律谚语来表述其意,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也是李克强总理2014211日在国务院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中,关于2014年政府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任务(二)进一步简政放权里的表述: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招标人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精神要求,同时根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程序和方法所进行的有关服务采购招投标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标人产生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