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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实务问答
发布时间:2017-06-05

招投标实务问答

 

  问题10: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四天公布投标最高限价的做法符合当前规定要求吗?

  案例:2015年6月,某高校招标人针对依法无需进入有形招投标市场进行招标采购的某一工程货物,在其校内自主进行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时,为防止投标申请人串标围标现象,故在此次采购招标的投标截止日前4天,书面通知各投标申请人关于采购招标的投标最高控制价(即拦标价)信息。请问招标人这样的操作符合当前相关招标投标法规相关规定要求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10:招标人这样的操作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付诸实施前,有的招标人会按照原有规范性文件——建市【2005】208号【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四点意见: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中提出的招标人设定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之要求,按需选择采购招标投标截止日3天前的某一具体时间点公布其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投标最高限价(即拦标价)。如果采购招标投标时间是在2012年2月1日后,则不能这样操作了,继续这样操作就违反法规了,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3款: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法规,建市【2005】208号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法律、法规、规章等效力等级次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较大市政府规章>。应该怎么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的问题就不言自明了。

  问题11: 投标文件中提出了“希望招标人与拟中标人互为担保”的要求,就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件要求吗?就此被废标合法合规吗?

  案例:一工程材料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在参与某大学基建工程材料采购招标投标中,因招标文件明确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需向招标人(合同需方)支付其采购招标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招标人在签订材料采供合同时不付任何预付款。该投标人考虑到招标估算标的额比较大,且组织材料供应时其资金占用量大的实际,以及建材供求市场经济结算状况,故在其投标文件里添加了“若中标签订采购供应合同,在支付其中标价10%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希望得到与履约保证金等额的合同标的物价款支付担保(银行保函)”表述内容,在其投标文件评审时被认定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件要求”,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条款“提出了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要求”之情形而以废标处理。请问因这一句话就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条件要求吗?被废标了合法合规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11:该投标文件中有这么一句话,并不能说明该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条件要求,因为招标文件里并没有明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支付担保,当然若有这样的条件要求也是违反我国现行相关政府规章规定要求的,如七部委局(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第2款:******。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再如七部委局(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1条第2款:******。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此外,我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应用了相关规章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难看出,本案例投标文件中呈现的相关支付担保要求表述应该说是合情合规的,因为政府相关规章里都是采用了“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的表述,而其要求的担保方式也切合实际。同时该投标文件里对这项要求内容的言语表述也是较为适当,没有违法违规之处。所以该投标文件被评审判定为废标是不正确的,并不符合当前相关政府规章之规定要求。

  问题12: 招标人代表(开标会议主持人)参照其开标室所挂时钟指示宣布:采购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到,投标截止。这样做出时间判断合理吗?

  案例:某高校采购招标人于2016年3月9日进行了一工程楼梯不锈钢管扶手的自主采购招标活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3月9日上午10:00,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里,当开标会议主持人根据挂在开标室墙上挂的时钟指示10:00时,就宣布:本次采购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到,投标截止。其话音刚落不到1分钟,就有一投标人代表赶到并将其投标文件递上来,同时看了看自己的手表并自言自语:刚刚好不迟,而招标人也未当即拒收并退回其投标文件。请问招标人代表(开标会议主持人)这样做出时间判断合理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12:我们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都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人也是中国境内的单位,其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时间应该是“中国标准时间”(北京时间),而该标准时间的发播官方机构是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所以招标人开标室墙上挂的时钟和投标人代表手上的计时手表所示时间都不是标准的北京时间,不能当着标准“北京时间”用于时间判断。所以,招标人代表对于投标截止时间点的判断依据也是不正确的。建议招标人选择现代化的电脑联通官方计时显示让大家共同查看“北京时间”或者采用无线电收音机集体收听播报“北京时间”,以免产生关于准点时间问题的异议。本案例招标人代表(开标主持人)对于投标人迟到后的做法也是欠妥的,因为现行法律和相关规章规定了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或者是要求拒收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例如《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而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规章里如此规定,我们的理解就是:明示拒收、当即退回。

  问题13: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按招标文件标准格式要求,盖有法人公章和其授权代表的印章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吗?

  案例:一高校采购招标人反映:校内自主或者委托代理进入招标有形市场进行的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情形里,其评标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许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存在着其盖章与签字问题,即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上通常都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参照招标文件相关格式标准或版式样本制作后加盖其投标人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章,而非法人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亲笔签字,请问如此这般符合现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之相关规定要求吗?

  高国民 张方艺 答13:关于工程货物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盖章与签字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规、规章等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存在着一点差异:一如2001年发布施行的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按该《规定》第23条规定作废标处理之):其中,第2项: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二如2002年发布施行的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第2部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第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三如2005年发布施行的七部委局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41条,第2部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第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四如2011年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第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综上可以看出,七部委12号令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而七部委局30号令和2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完全一致。但是七部委12号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这项要求与七部委局30号令、27号令中的相关要求却存有一定差异:前者是没有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二项(公章和签字)必须同时具备、没有这二项方可废,且其代表人(两种代表人之一)只有(单一要求)签字才行;而后者则是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二项(公章和签字)全无(才)即废、有一(即)就可,且其代表人(两种代表人之一)签字或盖章(选一)皆行。不难得知,现在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关于投标文件的签字与盖章出现异样之原因所在。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在我国招投标领域法规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5年的今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次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市地方性法规>较大市政府规章>。那么应该依据现行的哪类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规范投标文件呢?毋庸置疑是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