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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24:摘自《广东省招标投标》2016年第04期,作者:袁颖达
发布时间:2017-06-14

他山之石24:摘自《广东省招标投标》2016年第04期,作者:袁颖达

某污水处理厂招标采购多台(套)大型污水处理设备,要求投标人具有设备供货、安装、培训等能力和业绩,以及良好的财务盈利状况,盈利状况以经审计的公司近期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

一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审计的报告,是针对该投标人前任领导的离任审计报告。

另一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两位注册会计师只盖有职业印章,没有签字;亦没有主任会计师的执业证明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等。

分析

第一家投标人提供的报告,虽然是经审计的报告,报告中也有公司近期财务数据,有盈利,但该报告的审计对象不是公司,而是个人。这就是投标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体现。

第二家投标人提供的报告,笔者认为是无效报告。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财会[2003]11号)两份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必须同时签名并盖职业印章方为有效。财会[2001]1035号文件中,还特别对两种不同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会计师与负责项目的会计师签名盖章,或主任会计师与负责项目的会计师签名盖章,做了详细说明。因此,没有注册会计师及主任会计师(或合伙人会计师或委托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是无效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