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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解答(1——7)
发布时间:2018-11-06

提问解答(1——7

岳小川

 

前几天我受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邀请,为一汽集团近500名采购人员做了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的培训。期间,对参加培训人员提出的问题做了现场回答。从今天开始,将回答的问题中的一些有普遍意义的整理后在本号发表,供朋友们分享。

 

提问解答1、评标委员会有一人未在评标报告签字,该评标报告是否具备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其他四名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一致,并且已经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只有一名专家没有签字,评标报告是有效的。评标专家如果不同意评标结果,可以另行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在评标报告中明确签署保留意见。如果不做说明也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视为同意评标报告的内容。

 

如果其他四名专家的意见也不一致未签字专家的意见会影响评标结果改变,或者未签字的专家是由于没有参加评标无法提出评审意见而没有签字,或者未签字的专家是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完成评标而没有签字,那么这个评标报告是有问题的,或者说是无效的。

 

提问解答2、工程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必须招标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中必须招标的内容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据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招标的内容包括:

服务: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各类工程施工(包括机电安装);

货物: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

因此,工程中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罗列必须招标的内容中使用的“等”字,是中文中煞尾的作用,而不是未尽的意思。因为有关内容都已经通过一一罗列的方式表述完整。使用等有两个考虑,第一是修辞中的煞尾,第二是为立法部门今后修订、补充留下口子。这个口子只有立法部门可以修订和补充,其他单位不可自行扩大理解。因此,有些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这个“等”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进行招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提问解答3、必须招标的工程中所有内容都必须招标吗?

必须招标的工程中,只有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元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0万元的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必须招标的工程中的其他采购内容,例如可研编制、环境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跟踪审计等服务,与工程无关的家具、厨房设备、医疗设备、生产设备等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必须招标的工程中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没有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也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内容。

 

提问解答4、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份为20%,但是为最大股东,其工程是否必须要招标?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招标。该企业国有资金虽然只有20%,但是最大股东,在股东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该企业的工程项目都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

 

提问解答5、投标人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如果未能识别是否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是临时组建的工作小组,他们具有与采购内容和评标相关的专业技能。评标委员会应该可以根据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投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投标的优劣的判断。但是,如果投标人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一般是无法发现的。一方面评标委员会专家不是刑侦专家,无法发现投标人伪造的文件、材料或事实;另一方面他们也没有识别虚假投标的手段,例如辨别签字的真伪的仪器、辨别身份真伪的计算机和数据库等。同时,评标委员会专家只能依据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除了招标文件有专门规定以外,评审只依据投标文件,而不依据外部证据。投标人虚假投标,评标委员会如果未能识别不承担责任。

当然,招标投标法也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对于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相关投标应认定为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以上情形在评标中是可以发现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未尽到责任,没有发现投标中的以上情况,致使应该认定未无效的投标进入评标环节,则应该承担责任。

但是,以下违法行为不是评标委员会能够发现的。对于以下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没有发现的,不承担责任。

一、投标人的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三、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行为。

    四、投标人的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提问解答616号令与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招标标准不一致怎么办?

有网友提问,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工程的招标限额是200万元,与16号令不一致,怎么处理?

首先,16号令是国家发改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与招标投标法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地方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关于工程招标范围的法律效力是低于16号令的,应以16号令为准。其次,16号令替代了原国家计委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地方政府不再有权规定本地区工程招标的规模标准,已经规定的属于无效规定。

那么,未达到16号令规定的招标限额标准但是超过当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以及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如何采购呢?

以中央预算单位为例,国务院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货物和服务为100万元,工程为120万元。100-200万元之间的货物和服务、120-400万元之间的工程如何采购呢?

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货物和服务达到100万元、工程达到12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勘察、设计、监理属于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达到100万元的,根据16号令应该公开招标。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二,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环境评价、造价咨询等服务,达到10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其中达到100万元但未达到200万元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达到200万元的应该公开招标(注意:不能采用询价方式,因为询价不能用于服务采购)。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建设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例如电梯、卫生洁具等,达到200万元的,根据16号令应该公开招标。达到100万元但未达到20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四,工程建设中与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例如家具、电器等,达到10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其中达到100万元但未达到200万元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达到200万元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五,工程建设中的施工,达到400万元的,根据16号令应该公开招标。达到120万元但未达到40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注意:不能采用询价方式,因为询价不能用于工程采购)。未达到12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六,已经竣工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达到120万元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注意: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和询价方式采购)。未达到12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进行政府采购。

七,以上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都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八,对于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等非政府采购主体,只要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或者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但是没有达到施工400万元、设备材料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100万元的,都可以不招标,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提问解答7PPP项目工程施工是否需要招标?

根据社会资本的所有制形式和工程的性质,分为以下不同情况。

一、如果社会资本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混合制企业,选择社会资本方是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方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施工可以不再招标,由具有施工资质的社会资本方承包;社会资本方没有施工资质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二、如果社会资本方为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混合制企业,选择社会资本方不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施工承包单位。

三、如果社会资本方为民营企业或者国有资金没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混合制企业,工程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见《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下同),选择社会资本方是通过招标确定的,社会资本方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施工可以不再招标,由具有施工资质的社会资本方承包;社会资本方没有施工资质的,应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

四、如果社会资本方为民营企业或者国有资金没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混合制企业,工程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选择社会资本方不是通过招标确定的,应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

五、如果社会资本方为民营企业或者国有资金没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混合制企业,工程不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社会资本方有施工资质的,可以由具有施工资质的社会资本方承包;社会资本方没有施工资质的,应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施工,选择方式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