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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24):某高校有建设施工进度不同的几个在建工程施工项目
发布时间:2017-05-23

实务问答(24):某高校有建设施工进度不同的几个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在其一工程项目用苯丙烯酸乳液内墙涂料进行校内自主采购招标时,相关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并未确定具体采购苯丙烯酸乳液内墙涂料的数量,而载明的是工程项目用苯丙烯酸乳液内墙涂料采购单价招标【其后工程项目用苯丙烯酸乳液内墙涂料采购跟标签约】,请问:这样操作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可以吗?

高国民、张方艺(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第二款明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地方法规文件《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8条指出: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而现行相关货物采购管理的政府规章里依法遵规也载明了相关数量要求,如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同时相关法律针对不能计算出招标采购总额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情形,也提出了法律规定允许的其它采购方式。如《政府采购法》第30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但是,于2015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里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我们即使将其工程所用内墙涂料视为与建筑物可以分割的、同时也并非是实现其基本功能所必须且不可缺少的建筑材料考虑进行独立采购供应,那么,根据其采购单位的性质:事业单位,采用资金当前无法确认其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且预估为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之货物。因此,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政府采购法操作工程货物的采购供应相关事宜,当然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操作之;若又实属无法确定其实际使用数量进而一时无法计算预估出其采购价格总额的,也就是说无法说明是否一定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政府采购目录中又未具体明确列入的工程货物,我们认为其招标采购原则上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或其配套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招标操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作为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货物的采购招标活动不论属于建设工程类的招投标活动,还是政府采购类的招投标活动,都应当在其招标文件中标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数量,中标后所签采购合同也需要有数量,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2条要求: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之(三)数量。所以说没有采购招标数量的采购招标活动是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法规依据支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