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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利弊分析与优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6-01-12

“评定分离”利弊分析与优化思考

景卫华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北新区分中心

 

摘要:作为评定分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标书编制和评标定标方法至关重要本文结合部分省市招投标评定分离实践,在评定分离利弊分析基础上,提出评标与定标互相融合的建议,从而更好地发挥评定分离特有的优中选优作用。

关键词:评定分离利弊评标与定标融合

 

一、评定分离的利弊分析

(一)实施评定分离的有利因素

1.招标人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担负着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控制、项目变更、工程效益等全部责任。实施评定分离后,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特定需求、特点难点等选择适当的定标方式,在前期评出的中标候选人基础上遴选出性价比较高、设计施工经验丰富、综合实力较强的中标人,使招标选择权与项目管理职责相统一。

2.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减少

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庞大来源广泛、工作经历不尽相同、评标时有可能对项目需求、特点和难点等了解不透或对投标文件理解不一致,导致对主观分的评审存在差异。实施评定分离后,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评标委员会更多地扮演专业推优角色,而招标人则负责最终的定标决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评标专家良莠不齐、部分专家能力不高、责任心不强、评审过程随意性大、个别专家受不法投标人拉拢贿赂违法串通投标等问题。

3.企业实力被真正看重

评定分离实行之前,一些投标人为中标会花费许多精力去研究评标方法、评审标准和中标原则,编制出详细完整、质量一流的投标文件,但中标后投标承诺不能完全兑现,个别中标人违法转包分包,对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另有个别不法投标人,为达到中标目的而不惜铤而走险围标串标,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评定分离后、可以有效限制围标串标,彰显投标人的诚信履约能力和记录,优选出最适合、信用好、实力强的中标人。

(二)实施“评定分离"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各地制定的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一般是由地方政府、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缺少上位法相应依据。各地规范性文件定标标准和方法等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2.交易成本有所攀升

评定分离方式下,对于招标人,因为增加了定标环节和定标候选公示,一般规定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10日内召开定标会,也有可能发生异议与投诉处理,从而使招标流程周期变长,造成招标的成本增加。投标人必须付出更多人力、物力和资金成本甚至是其他成本,以维护与招标之间的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造成投标成本的增加。

3.评标质量受到影响

实行评定分离后,评标委员会只需要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推选中标人即可,最终中标由招标人组成的定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职责变化带来评标专家责任意识的淡化,评标的积极性、投入程度、细致评审力有所降低,评标时长压缩、评标质量下降可能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性。

4.竞争程度部分降低

评定分离有可能造成强者更强的局面,大中型企业相较于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强,在定标中有一定的优势,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地企业相较于外地企业容易沟通了解和资源调度,在定标中也有一定的优势,或许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公开招标信息看,部分投标者可能发现自己与定标因素的符合性程度不足会放弃竞标,从而降低了工程项目招标的竞争力。此外,定标赋予了招标人自由裁量权,个别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定标结果,使招标人的廉政风险大幅增加。

二、评标与定标融合建议

(一)优化招标文件编制

一般实施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有设计方案招标、金额较大的监理招标、工程总承包招标、技术复杂的大型施工招标等。若招标人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人应当采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在明确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基础上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管理机构、业绩、信用和技术等评审条款。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若需要清标和考察、质询以及现场面试,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等。为发挥评定分离作用,降低串标围标风险,建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随机确定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和修正系数等(如方法①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A 为有效投标文件评标价去除最高、最低20%后的算术平均值,Q1从65%~85%和K195%~98%分别随机抽取B为招标控制价,Q2=1-Q1,K2从84%~100%在招标文件中明确1个固定值:方法②评标基准价=A×K1等),并明确在评审时投标文件采用暗标形式及规定投标文件的总页数等方式。

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评标阶段可选用两阶段评审,评标委员会先对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进行评审,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只有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一般不少于5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才能在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经济标报价),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评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值相同情况下,选择报价、设计方案、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等分项得分优先原则)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两阶段评审直接先行剔除了方案较差的投标文件,既能较好地解决用简单的方案围标报价的问题,又能使编制出较高质量方案的投标人入围定标。

(二)提升评标责任意识

评标专家自身要及时改变认识和消除思想误区,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分析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势等,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如江苏省规定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浙江省规定评标报告至少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深圳市明确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详细说明推荐理由,在评标报告中指出各投标文件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

在评定分离的部分评标报告中少数专家提出的推荐理由和技术咨询建议简单空泛,极个别分析不清楚不准确,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参考价值不强。建议评审专家认真细致评审每份投标文件,重点审阅投标报价的不平衡性、方案的针对性、重点难点及解决措施、资源投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和绿建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准确地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势、推荐理由及存在风险。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准确度高、参考价值强的推荐意见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招标人的清标或考察质询的成本。各地招投标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定标委员会对评标专家的评议制度和评定分离模式下的评审专家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提出的推荐理由和技术咨询建议进行一标段一考核,在专家履约档案上记录奖分和扣分,促进评标责任落实。

(三)定标评标融合衔接

现阶段各地采用的定标方法以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居多。票决法是指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选票必须写明推荐理由。集体议事法指由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集体商议,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成员签字确认。不管采取何种定标方法,建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评估招标文件中的定标标准符合程度基础上,对投标文件作适当复核,充分考虑评标报告所出具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理由、风险等评标结论,优中选优,选择出最大程度满足工程所需及最合适的中标人。招标人组建的纪检监督小组及时质询,发挥好监督作用。

招标文件中的定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需要根据项目策划、立项批复、前期准备、勘察初设、工程建设、投产运营等流程和项目特点及需求设立,既要区别于评标标准因素,又要与评审因素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佐证、紧密联系,共同构建全面、立体、易区分的评价体系,便于定标委员会定标更加客观,保障定标公平公正。定标标准可考虑直接关系到中标后履约保证的因素,如投标报价(报价高低、主材报价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企业匹配性(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人员构成、财务状况、业绩等)、企业信誉(企业信用情况、履约情况、建设单位评价等)、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清标或考察质询情况和其他要素、还需根据设计、施工、监理不同的项目类型有所侧重考虑择优因素。

三、结语

将评定分离过程中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紧密相扣、评标和定标深度融合,能够进一步健全评定分离机制,节约该机制下的招标投标成本,减少围标串标等行为的发生,构建更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同时促进招标人责任落实,更好地保障合同履行,推动建设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