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通知专家评标以语音电话的方式自动告知参加评标工作的地点、要求到达时间等相关内容,其他交易项目有关信息一律保密。
专家应当按照语音通知内容及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超过60分钟为迟到,超过75分钟为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语音电话通知30分钟内通过回拨语音通知电话进行自动请假。专家存在迟到、缺席和超过30分钟请假情形的,将被考核扣分。
另外,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下列20条评标工作纪律,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一)携带CA锁、身份证等按时参加评标,不迟到、不无故缺席,不得擅离职守;
(二)进入评标区域后,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穿戴交易中心配发的专家标识;
(三)不得将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及设备带入评标现场;
(四)不得无故离开评标区域、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厅)或结伴离开评标室(厅);
(五)不得在评标区域内私下交流、接触;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评标信息;
(七)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
(八)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一)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
(十二)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三)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
(十四)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十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六)不得将评标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区域;
(十七)不得毁坏评标场所财物或者随意搬动、调换评标设施设备;
(十八)不得在评标现场睡觉、吸烟、干扰滋事、随意走动、大声喧哗,酒后参加评标;
(十九)不得对现场监督、见证等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
(二十)其他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