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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电工程招标中施工设备险列项
发布时间:2019-04-22

浅析水电工程招标中施工设备险列项

 作者:秦小清   蒲致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水电工程建设中使用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而随着“四新”技术的应用,工程施工机械化及自动化水平越来越高,同时所面临的各项施工安全风险也随之增加,本文对水电工程招标中的施工设备险列项进行了分析,提出恰当的设置既符合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的原则,又能满足招标文件编制的需要。

 当前,国内水电工程建设中对于施工设备险投保的要求愈发严格,但实践中,从工程项目招投标到合同的履行,招标文件中的施工设备险常常未引起注意,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也未对施工设备险有明确的规定,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对施工设备险的投保虽然作了约定,但是存在要求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的单一性问题。鉴于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工程现场的实践经验,参阅了国内重点水电工程招标文件及保险协议,拟对招标中的施工设备险列项进行进一步论述。

一、不同承包方式下的施工设备险列项

(一)工程全部承包方式、工程部分承包方式、分段承包方式

1.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承包人拥有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若招标文件明确施工设备险由发包人另行单独购买,其费用未包含在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则施工设备险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应列项。

若招标文件明确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购买,其费用包含在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则施工设备险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

2.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承包人或施工设备为承包人租用的,则由承包人负责对施工设备投保,施工设备险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

(二)承包人仅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

施工设备购置费未包含在工程签约合同价中,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施工设备险不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

二、施工设备险与工程一切险的匹配性

(一)工程一切险所包含的施工设备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所包含的施工设备指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施工期间所使用的推土机、钻机、装载机、挖掘机、塔吊等大型机器设备,一般为承包人所有,其价值不包含在工程签约合同价内,因而需做专项投保。

(二)工程一切险与施工设备险的关系

1.工程一切险包含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发包人,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一切险。若招标文件明确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其费用包含在工程签约合同价中,则施工设备险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此种情形中的施工设备险所对应的施工设备将在工程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

2.工程一切险未包含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承包人或施工设备为承包人租用的,则工程一切险中未包含施工设备险,施工设备险应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

水电站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项目即进入电力生产阶段,国内大中型水电站枢纽工程收尾项目中常有整治类工程,此类整治工程实质上是对已经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整治,而电站建设单位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常规附加扩展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已覆盖此类整治工程,发包人无须再单独投保工程一切险。场内收尾项目中除整治类工程外,其他建筑安装工程因未在财产一切险的常规附加扩展条款的承保范围内,仍需要投保工程一切险。

三、一般项目清单中的施工设备险

若招标文件明确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购买,其相关投保及理赔责任已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则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般项目清单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人将施工设备险列入一般项目清单中,单位为一项,总价承包,由投标人自行测算其费用并报价。

2.招标人不在一般项目清单中,对施工设备险单独列项,招标文件中明示其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投标人则可考虑将施工设备险的投保费用分摊在其他清单项目的施工机具使用费报价中。

四、施工设备险对发承包双方的影响

对于发包人,若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发包人,施工设备险计入工程一切险,归属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发包人应合理测算费用并优选保险公司,同时做好费用控制。若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承包人或施工设备为承包人租用的,且招标人已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施工设备险,其保险费用计入在建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费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应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并督促承包人履行保险投保义务及负责出险后的理赔事宜,加强合同风险的管控。

对于承包人,无论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哪一方,若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购买施工设备险,表面上承包人需承担其投保费用,实质投保费用已通过招投标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仅负有施工设备使用和管理的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施工设备险的投保约定,做好施工设备投保及理赔相关工作。

五、施工设备险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

目前,国内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施工设备险保险(含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在4‰左右。若以投资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为例,投入10台设备价值平均为90万元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险的保费为3.6万元,占工程投资比重0.18%,投保金额对项目投资的影响较小。

另外,使用施工设备所带来的其他风险不应被忽视,工程建设中常出现因保险责任界定不清或损失赔偿不平等导致合同纠纷及工程投资和项目工期的不可控。一旦施工设备出险,事件所引起的连锁反应对于工程整体的影响不可估量,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保险协议向保险公司理赔,力求将各方损失降至最低。

六、案例及解析

国内某大型水电站泄洪洞施工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第1组保险项下列有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施工设备险、第三者责任险四项,表明工程一切险和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负责购买,其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同时,合同结算支付条款中未对施工设备险做要求,即未与工程预付款进行挂钩。

该项目边坡开挖过程中,承包人投入三台反铲挖掘机进行作业,由于工程地质条件较差,且受连续降雨影响,突发山体滑坡,两台挖掘机被冲入河中,机械严重受损。在该事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设备进场前对三台反铲挖掘机投保施工设备险,致使施工设备出险后承包人需自行承担挖掘机的打捞费、修理费等共计约40万元,并且该事件对项目工期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本案例中,发包人可在合同结算支付条款中将工程预付款与施工设备险投保进行挂钩,在预付款支付前对承包人的投保保单进行核查,防止施工设备脱保,减小工期调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作为施工设备险的投保人,承包人应严格履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投保,设备出险之后,才能通过保险理赔降低己方损失,而不应单纯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和更大的损失风险。

七、结论

本文提出了不同承包方式下的施工设备险列项原则,区分了工程保险中施工设备险与工程一切险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比分析施工设备险对发承包双方及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通过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地设置施工设备险,从而为达到发承包双方合理合规转移风险的目的提供重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