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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25〕1044号
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招标投标工作牵头协调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有关部门编制了《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数据局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江苏省铁路办公室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
一、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铁路、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别、内容、监管部门和层级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事项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综合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纳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层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
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应当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招标人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风险防控等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等招标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制度从严管理。
四、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理招投标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反馈闭环机制,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将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营业执照、虚假认证、价格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见证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提供技术、数据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发挥省“e路阳光”信息平台功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形成问题线索移交、办理、查处、闭环管理机制。
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平台异常情况、问题线索,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时,行政监督部门应主动加强行政监督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交互,及时将各类项目交易监管指令等信息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保招投标监管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
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强化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六、本清单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变化导致相关监管职责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动态更新清单。
七、本清单之外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投标项目,相关监管部门和职责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