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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应关注《民法典》这30项内容之一
发布时间:2020-06-16

政采人应关注《民法典》这30项内容之一

来源: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争议的处理。

  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也经常会出现理解有争议的情况。《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因此,当政府采购合同出现争议时,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掌握政府采购书面形式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3.《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要素应齐全。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约定合同内容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明确以下八大要素:(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有一小部分从业人员对招标公告的性质存在误区,将招标公告视为要约,这是错误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再次进行了确认,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5.《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违约也要担责!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不少采购人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供应商追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根据该条的规定,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在具体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采购人在没确定是否需要补充采购的情况下,就跟供应商提及,一些供应商就开始筹备补充采购之物,但原合同履行完后,采购人才发现根本不需要再补充采购了;二是供应商答应采购人代表:“别着急,需要补充采购,我们公司有的是货”,但真正需要补充采购了,价格上涨了,不愿意再接受原合同条款,就找借口说“没货了,不能再补货了。”

  注意!上述两种情形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6.《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编制政府采购合同范本时,注意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目前不少地方都在研究起草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编制合同范本时,需要给供应商必要提示或说明的,应当注意提示或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7.《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应当注意避免范本中的条款出现歧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8.《民法典》第五百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造成损失得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9.《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和第五百零九条:泄露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或将承担赔偿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都可能获悉供应商的相关商业秘密。获悉后应当注意保密,否则,一旦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0.《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供应商需要注意履约质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