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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创,江苏省领跑招投标领域改革(评述一)
发布时间:2023-02-20

全国首创,江苏省领跑招投标领域改革(评述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要求,江苏省在全国第一个以地方法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并率先规定必须开放对接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此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一致好评!

法律规定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如下:

《条例》第七条

本省推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和依托电子信息网络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条例》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交易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纵览江苏省这个地方性法规,亮点频出。特别是上述规定,开创了业内先河!

据此,江苏省内包括省、市属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放心大胆地依法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啦!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也可以选择使用依法对接的第三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啦(招采进宝等平台已在去年与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成功对接)!

江苏省开辟了一条以市场配置招标投标交易载体这一资源的方式,从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伟大、光明、正确的大道,这将引发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乃至全国招投标领域的整体性改革!对在招投标领域乃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现代经济体系,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推动中国行政改革,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较长时间以来,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排斥和打压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造成企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受制过多、运行效率低下、民间怨声载道,尤其与当前党中央拉动经济增长的头等要务不相适应。

包括招标投标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创新发展工作,纷繁复杂。但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创新发展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发展必须是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必须是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是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经济规律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认识,经济规律都客观存在并必然在发生作用。遵循规律、顺势而为,才能不断发展;违背规律、逆势而动,不仅难以发展,还会受到规律的惩罚,付出巨大的代价。招标投标等交易行为,只有遵循经济规律,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更多发挥政府作用,而是要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对于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有效手段的招投标活动,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动交易电子化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恪守“守夜人”的角色定位,将主要精力放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机制上,开放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和场所设施,打破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场所设施的行业垄断、进入壁垒和地方保护,增强服务供给方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场所设施的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和调节能力,强化并创新监督,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

更何况,山东菏泽、河北全省等地的实践早已证明,以市场化手段配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利大于弊。

相关规定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明确规定“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委连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平台服务供给;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改法规〔2022〕355号)指出,推动区域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促进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条例》出台,是江苏省对上述相关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在法律层面上保障了招标人选择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的自主权,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消除市场进入壁垒效果显著,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打下坚实基础。与之前山西省大同市发改委《关于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异曲同工之妙

 

摘要:江苏省招标投标亮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