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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采购后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该如何采购
发布时间:2019-11-29

 

合并采购后达到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该如何采购

原创: 张志军


有网友问:

我们这里有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其中装饰装修部分施工合同估算价约为250万,建筑智能化部分施工合同估算约为280万。两部分内容拟合并采购,且允许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合并采购以后,超过了400万的必须招标的施工限额。

请问:1)合并后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吗?2)如果必须公开招标,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

 

      张志军:第一个问题,合并后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本例合并采购后,已经超过16号令规定的400万限额标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于本项目属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

  第二个问题,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本项目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受政府采购法管辖。《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该法条明确:《政府采购法》体系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放弃管辖,执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体系规定: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且《招标投标法》体系未强制要求招标人在使用综合评估法时,必须以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因此,招标人可采用平均价作为基准价,也可采用最低价作为基准价,具体视项目特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