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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就确定投标联合体组成吗?
发布时间:2018-11-14

可以要求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就确定投标联合体组成吗?


       最近有网友提问,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如果投标人以联合体的形式参加投标,就必须以联合体的名义购买招标文件,并且在报名时就明确联合体各个成员。由于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一般都是5-7日,这样一来,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就不能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如果没有以联合体名义购买招标文件,就不能再组成联合体。有投标人认为这样规定不合理。到底这样规定合理不合理呢?我认为不合理!说严重一点,属于违法规定。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招标文件对某些资质的要求,以便使其符合资格条件;另一方面,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也是为了发挥各个成员的优势和特长,以便发挥强强联合的优势,使得联合体更有竞争优势。由此可见,投标人是否组成联合体,取决于招标文件对投标资格的要求和对投标响应的要求。在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中,联合体的组成方案其实是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既然是投标文件的内容,就应该是投标时才确定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应不少于20日。如果要求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就确定联合体的组成,实际上把投标人可以在20天后确定的事项提前到了购买招标文件时,这样就剥夺了投标人十几天的时间,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如果招标人希望提前了解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情况,就应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但是,即使进行资格预审也要给投标人留出合理的时间考虑联合体的组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要求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如果加上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5日,实际上投标人有10天时间可以考虑联合体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