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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中的授权委托
发布时间:2018-03-06

招标代理中的授权委托

冯松林                         

 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中,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投标工作是招投标工作中经常性的业务之一。投标人如何委托代理人这是操作中的实际

笔者结合法律服务实践,就招标代理中的授权委托,以案说法谈谈粗浅的看法。

  案情介绍:

   20144月招标人江苏某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工程电梯供货安装招标,《电梯供货安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总则第1.2.1.2条载明:“同一品牌只能是制造商或者是制造商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时需提供所报电梯品牌,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招标文件附件5《资格审查文件》序号2规定,授权委托书的合格条件为“同一品牌只能是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时需要提供所报电梯品牌,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投标中,投标人南京某公司于52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标书第96页关于《资质证明文件》中第20.1条《制造商项目授权委托书》一页空白;以附件某某(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声明》代替招标文件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制造商声明》内容为:1、某某(中国)电梯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扶梯制造商;2、确认南京某公司可用某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扶梯参与投标;3、如南京某公司中标将与其另行签订供货协议承担产品售后服务与产品质量责任;4、南京某公司与指挥部签订的合同、协议、作出的承诺对某某不产生拘束力;5、声明有效期自2014520日起至819日止。

评标在纪检和招标办相关人员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选5名专家作为该标段的评委参与评标,评委对投标人某公司作出了废标的决定。投标人不服,多次投诉并要求复议。因投标授权委托的争议形成本案。

(二)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四点意见:

第一、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关于代理人资格授权委托作出响应,出具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提供原件)”,在招标文件第42页附件5序号2中又明确规定了授权委托书的“合格条件”为“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委托书”。

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造商授权书一页中空白,未按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规范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所以,在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投标代理人都必须认真研究标书,据此作出响应,提供规范的、合乎招标文件要求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不可以用类似《制造商声明》的企业内部文件代理招标要求的规范授权文件。否则,评委作出废标决定,废标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第二、投标人提供类似《制造商声明》的企业内部文件不能代替专项《授权委托书》。

    投标人的《制造商声明》内容主要是:某某公司附条件的向投标代理人供货的承诺书;未确认授权投标人是某某公司本次投标代理人;某某公司不承认投标代理人与招标人就电梯供应安装专项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协议的效力与责任,“对本公司不产生任何拘束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投标人和某某公司不构成法律上的投标代理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切投标人、投标代理人都必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制作并出具规范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必须明确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行使的委托代理权,具体明确委托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人据此进行投标代理行为;委托人必须明确投标代理人形成的民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三、 一切在华外资、内资企业招标中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规定。

一切在华设立的外方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营企业、民营企业都是中国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都是中国法人,公司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在招投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代理人必须提供书面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投标代理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按《招标文件》出具合乎招标文件规定的《授权委托书》。

为了防止投标人和投标代理人出错,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出示规范的、内容完整的《授权委托书》样式,供投标人、投标代理人投标时参照使用。《授权委托书》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合乎《民法通则》法律规定,方为有效。 

 

第四、招标人、投标人、代理人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

    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在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中,参与招投标各方都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实施。

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涉及到的商务标、技术标内容,招标人、投标人、投标代理人应聘请懂工程、懂法律的律师、专家参与招投标活动。

    法律专家在标书编制、合同文件的审查、投诉和争议的处理,发挥专业职能,履行法律顾问的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