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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业绩认定
发布时间:2018-02-11

投标人业绩认定

    通过资格预审后适格的投标人,其业绩能否满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往往成为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投诉和复议争执的焦点。例如:20149月,某省大剧院建设工程管风琴设计、制造、安装招标;标书明确要求:凡60音栓上的计0.5分,70音栓的计1分,80音栓以上的计1.5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管风琴设计、制造、调试、安装的工程业绩,如境外项目则需提供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文字说明以便于唱标。上海某公司提供其在韩国首尔音乐厅、奥地利维也纳金色大厅、巴黎国家音乐厅等六国境外业绩,并将上述境外工程业绩以条目标题方式说明,后经评委评审中标。投标人山东某公司提起申诉,认为中标人工程业绩存疑,未能提供证明业绩的具体中标合同、竣工结算等书证佐证,导致复议程序启动。

   从本案和其他案例可见,工程业绩认定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招标文件须明确具体说明投标人提供工程业绩。

   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具体说明投标人提供工程业绩的资料,不能笼统要求“投标人提供工程业绩资料”,应结合招标实际,针对国际和国内、本地区范围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设计(概念设计、初步设计、组织施工设计)、勘探、招标代理、施工建设、材料设备、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工程业绩要求,作出明确、具体、量化的,使投标人不至于误解,并据此可以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工程业绩的招标要求。同时也便于评标时评委能尽可能快的查明业绩构成的因素及评分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未一次性说明的,可在规定期间在补充文件、答疑中予以明确。对境外业绩不作为投标人业绩的,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使工程业绩的概念、构成内容、表现方式做到明确具体。不至使招投标各方、评标人、纪检监察人员、政府招投标各个部门产生误解与歧义。

二、国内工程业绩认定的一般概念

   投标人的工程业绩是指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间,由投标人提供实际设计、施工或服务,已经完成并实际交付与招标文件相对应的工程。能反映并能证明国内工程业绩的材料泛指合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工程审计与结算报告等。其表现方式与载体为:纸质或电子版本文件、图像、照片等。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提供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三、国外工程业绩

   投标人向国内或国外招标人提供能反映其工程业绩的,除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外,仍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国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投标人必须注意国际工程施工普遍认可的FIDIC合同条件中的要求,承包商针对雇主要求作出响应。我国参加WTO并承认FIDIC合同条件,我国交通、金融等有关部门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作专项合同版本。1999年新版的《生产设备和设计—— 施工合同条件》;《设计采购(EPC/交钥匙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简明合同格式》对能反映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工程业绩的合同文件均有具体规定,这些合同文件均能够反映证明承包商、投标人完成的工程业绩。 中方招标人以FIDIC合同样本作为招标合同文件或外方委托中方代理招标;中方企业在境外投标适用FIDIC通用合同条件。

FIDIC通用合同条件 “一般规定第1.1.1.1规定”合同系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雇主要求、资料表、承包商建议书以及合同建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他进一步文件(如果用)。”第1.5条文件优先秩序规定(a)合同协议书(如果用)(b)中标函(c)投标函(d)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雇主要求(g)资料表(h)承包商和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第13.1条竣工后试验中明确“工程接收证书”。

   上述FIDIC通用合同条件条款规定下的工程业绩文件可以从“合同协议书、中标函、合同条件、工程接收证书”等书证予以佐证。中方招标人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境外工程业绩,可参照FIDIC通用合同条件条款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与招标文件相适应的境外业绩资料

四、    防止伪造工程业绩

   由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业绩时间跨度大(3-5年)、工程分布广、工程资料多,时常发生投标人伪造工程业绩(假章、假合同、假项目)进行投标;以别人业绩视为自己的业绩投标。引发中标后的投诉、复议、废标等现象连锁发生,严重影响工期与施工进度,造成巨大损失。

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首先,招标人应改进对入围投标人工程业绩资料进行审查,多方面、多渠道的依法审查,对代表人约谈,促其如实提供业绩材料;其次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考察;再次,责成招标代理人、标书制作人在评标前注重评标前的审查程序,排查业绩真伪;再次,要求评委按照七部委12号令要求评标并对业绩审查严格按照招标要求审核,防止以假替真;最后,招投标协会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招标中的投标人业绩条款通过适当程序明确化、规范化; 依据、招投标法、条例以及七部委11号令规定加大对违法情况的惩罚。

规范业绩认定是保护招投标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实施,维护业主、招标人(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发生,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五、适时建立全国统一数据库

    正如上文所述,投标人工程业绩的认定已经成为招投标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究其原因,无外乎是投标人提交虚假业绩的成本低、评委审核难度大、事后又缺乏有力的惩戒机制。长此以往,必然会对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公平造成破坏。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及电子招投标制度的完善,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在此,笔者建议应当考虑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投标人业绩数据库。数据库采取建设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备案、公示业绩、虚假业绩惩戒机制的流程运作。此举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杜绝弄虚作假暗箱操作。

   该数据库的具体运行机制及作用为:1、建设单位定期将其工程业绩统通过登记表的形式统一上传至数据库,并由当地住建部门或对口单位审核其业绩的真实性、有效性。由于业绩认定的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证明、工程审计与结算报告等)多由住建部门备案,且系当地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审核起来难度小,准确性高,造假困难。2、通过主管部门初审的业绩材料,上传至数据库备案,上述业绩一经备案,只能补充不能修改,则进一步能够督促建设单位提交真实业绩,同时也能防止初审部门不作为、走形式、开口子徇私舞弊。3、备案的业绩材料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向全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询。这样可以发挥一切力量,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潜在投标人对备案业绩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此种事前监督,不同于传统招投标活动的事后投诉、复议,废标,往往效果更好,对业主及招标单位影响也最小,有利于节约资源。4、经备案公示后的投标人业绩,可以直接用于招投标活动(包括传统招投标及电子招投标),评委在审查时,只需审核其形式,简便了评标程序、统一了评标尺度,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节约交易成本。5、建立投标人虚假业绩惩戒机制,在初审、备案、公示、投标活动中,如果建设单位提交或利用了虚假业绩。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具体措施是撤除其虚假备案业绩,在一定时间内冻结其申报新业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投标人一旦弄虚作假,就可能面临在一段时间内无业绩可用于投标活动的局面。可以有力的震慑建设单位使其不敢越雷区一步。

  数据库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利用技术优势,整合信息、提高透明度、全程记载交易过程、节约交易成本、有效查处失信违法行为,为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内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