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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28: 投标人可否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发布时间:2017-10-10

他山之石28:摘自《招标投标》2017年第4

投标人可否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某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较低,但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按要求其对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做出说明。对此,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因此,评标委员会启动审查确认程序,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对其报价文件是否低于成本竞价提供了澄清证明文件,经评审后仍维持原评标结果,但招标人仍不满意

请问招标人可否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袁静:招标人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当允许和鼓励的。

二是评标委员会第一次评标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未按规定启动澄清程序,所以在招标人要求下,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进行了审查确认并维持了原评标结果。上述行为属于评标委员会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但并不意味着重新审查确认就必须推翻原评标结果。

三是评标委员会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只要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进行评标,招标人就应当接受评标结果。如果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确实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

他山之石29:摘自《招标投标》2017年第4

签订中标合同时,是否可以修改付款条件?

我公司中标了一个专业规划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条件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并通过评审后1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提出把付款条件修改为“区发改局下达投资计划后10日内支付相关费用”。 

请问:在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是否可以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如果我方因不同意修改该条款而拒签中标合同,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退回?

张志军:招标人不宜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修改付款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本项目中当地区发改部门是否下达投资计划、何时下达投资计划并不确定,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出修改付款条件,无疑增加了中标人的履约风险,中标人可以依法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如中标人因不同意修改付款条件而拒签中标合同,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