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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26):一高校采购人自主采购招标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5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投标截止后共计有5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间投标总报价差异极大,最低与最高报价差异达50%以上,与投标人平均报价亦相差近30%,虽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但因价格因素权重占70%,且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分满分者,而其余评估因素在投标人间优劣相差较小,故最终最低报价者中标,事后即遭相关投标人投诉,诉求:重新评标,最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应该予以废标?
发布时间:2017-08-24

实务问答(26):一高校采购人自主采购招标建设工程货物,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5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投标截止后共计有5个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间投标总报价差异极大,最低与最高报价差异达50%以上,与投标人平均报价亦相差近30%,虽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标,但因价格因素权重占70%,且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分满分者,而其余评估因素在投标人间优劣相差较小,故最终最低报价者中标,事后即遭相关投标人投诉,诉求:重新评标,最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应该予以废标?

高国民  李豪飞答: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里的所述投标“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某一些同类型投标人企业的平均成本。因为不同建筑行业企业的同类建材产品的个别成本差异是千变万化的,很难有一个全面科学且统一适用的标准进行规范限定。因此,根据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应该说评标方法参考了政府采购活动里的相关要求设计,并无不当之处。从背景材料上看,这次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未能参照七部委12号令第21条之规定,要求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来证明实际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这是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其采购招标文件中也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提供其投标报价的各项价格组成分析与相应原始构成价格佐证资料(这是有待深入规范要求之处)。基于这种情况,仅仅从现象上来看其投标最低报价和最高报价的差距,并不能充分说明此次投标报价最低就一定是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也无法判断其是否一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其招投标所应用的评标方法,从名称上看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运用了《招标投标法》中的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而具体设计过程中又参考结合了《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做法:以有效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基准价设计为满分,由于评标方法中投标报价得分权重为70%的因素,一般情况下最低投标价中标应该在人们的预料之中,也符合原招标文件评标方法的设计意图,即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如果能够建立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充分可比情形之下,其中标标的也应该是属于满足需求的理想结果,当然在其合同签订后的监督与管理就尤其必要并十分重要了,不仅需要有严格而切实的合同履约监督,而且需要精准而科学的监管来保证实现合同标的。因此,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就一定不会有好结果的判断是缺乏科学依据的,也是站不住脚的。综上所述,投诉人的诉求是缺少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故不能满足的,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