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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个政府采购问题解答你的疑惑
发布时间:2019-08-16

分支机构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个政府采购问题解答你的疑惑

来源:中国招投标采购培训网


政府采购作为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历来注重公平公正。这是因为政府采购的预算资金来自税收,具有公共属性,而政府采购的内容也大多属于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为了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做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今天整理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十个问题和专家解答,有你想知道的答案吗?

 

Q1: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这块的问题。1、本单位是微型企业,采购货物为非单一货物,整体提供的货物有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的货物,请问本单位的企业类型如何界定?2、提供了大型企业的货物一定不能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剩余微型企业的货物是否可以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可分开? 3、参与评分时候,总价格中,可否大型企业原价评分,微型企业货物价格参与6-10%优惠后,进行评分?

 

A1:非单一产品采购,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产品有的是小微企业的产品,有的不是,投标人和产品是小微企业生产的厂家都要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在计算价格分和技术分时,只能给予小微企业的产品给予相关政策性加分。

 

Q2: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唱标时是否要宣布各供应商报价,如果宣布的话会不会影响二次报价呢?

 

A2: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是没有唱标环节的,但实践中大多循招标方式的开标环节进行唱标,最好不要公开报价,否则就会失去“竞争性”,只公开供应商名称、质量、保证金等内容就行了。

 

Q3:提供检测报告,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原厂或者制造商鲜章,放在技术或商务打分表里面也是不可以的吗?

 

A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4:我有两个问题,8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最高限价才算是合理的,合理这个词怎么理解;第二个问题,这个合理的价格由谁定的,怎么来的,难道是随随便便就设定一个比采购预算低和价格测算的就行吗?

 

A4: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个最高限价是建立在充分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的。经过调研的、符合市场实际的最高限价就是合理的,否则,拍脑门写个比预算低的价根本不行,政府采购要实事求是。关于这个价由谁来定的问题,87号令第十、十二条规定明确,由釆购人定。

 

Q5: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非进口货物生产厂家授权不能作为资格要求,那么是否可以将厂家授权作为评标办法里的评审因子体现出来?可否在重要设备里作为参数要求体现作为实质性条款?

 

A5:依照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如何查验投标人 与生产厂家达成了合作?允许投标人可使用生产厂家的产品参与投标。

 

Q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示期间,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商务条款和参数。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供应商不满意,并电话告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正在起草投诉书。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开标吗?

 

A6:1、你如果是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到供应商电话,不等于受理,供应商投诉必须以书面实名形式;你如果是代理机构,可做如下处理:招标文件确无问题,按时开标。招标文件确有问题,修改招文件,通知所有投标人,按规定延期开标。

 

  以接到正式的投诉书为准,在供应商正式提交书面投诉书后,确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受理范围,如果属于,符合受理条件,可以受理,并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投诉事项一定是经过质疑了的,投诉事项应当和前期已经质疑过的一致。供应商投诉时,还应当同时提供所投诉事项的书面证明材料,材料不齐,或者与投诉事项无关的,可以退回,待供应商补充完整后再决定是否受理。

 

Q7:修改项目编号,算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吗?

 

A7:1、招标文件编号是招标公告中“招标项目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编号。招标文件编号如果在发了公告之后变更了,招标公告就无效了。不是修改招标文件那么简单。

 

       2、试想,一个招标项目,公告中的编号和实际招标的不一样,谁来认定这是一个项目呢?有变更招标文件的法律规定,没有变更招标公告的法律规定。你的问题是招标公告出错了,不是招标文件出错了。

 

       3、个人意见,虽然项目编号不会实质性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如果发现有错,发个公告纠正下并无不妥。

 

       4、修改项目编号不是对招标文件进行的实质性修改,不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不是还有项目名称吗,只要招标人明确修改后的项目编号与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致,就没有必要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证和澄清。

 

Q8:政府采购法规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包括县财政局?

 

A8:根据民法总则第205条的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虽然政府采购法不是民法,但法律术语的规则是一致的。因此,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包括县级财政部门。

 

Q9:工程类采购,分公司可以直接参与投标吗?

 

A9:民法通则已修改,也适用工程招投标。

 

Q10:我们在对服务类的政府采购如物业、运维等服务的招标中,一般使用部门会提出3年的服务期限。但审计部门指出没有预算就没有采购,明年、后年的预算没批复就执行采购了,像这类问题只能一年一招吗?

 

A10:采购后确定供应商是一回事,签订合同是一回事,执行是一回事,支付是一回事,审计部门是把预算执行问题简单化了,预算的基础是什么?是工作计划和上年执行情况的参考。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预算是一个常数,不仅变化不大,且一般是一定会发生的。实行三年一个周期的服务有几个好处,一是规模效应,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建立信任关系,三是减少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