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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如何构建
发布时间:2019-02-20

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如何构建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9-02-19 08:25: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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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重在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就是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协同就是要有统有分、有主有次,高效就是要履职到位、流程通畅。”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强调,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

 

 

  当前,我国省及以下集中采购机构普遍存在因财政分灶吃饭,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一级财政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事宜,而每一个省和设区的市政府基本上又只设立一家集中采购机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彼此之间没有任何业务上的联系,因而不可能产生工作上的竞争,久而久之,集中采购机构懒政、怠政等官僚主义习气就会滋生,影响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提升。

 

 

  有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并未限制省和设区的市只能设立一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设立2家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笔者认为这与党的十九大精神相违背,因为并不是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数量越多效率越高,而是要优化资源配置,特定地域的任何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打破财政分灶隔阂的藩篱,统一整合到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序列中,以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提高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效率。笔者拟就集中采购机构如何开展竞争谈一点肤浅感受。

 


  公平竞争原则同样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的竞争既指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同时也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只有竞争,才能分出产品的好坏和服务的优劣。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其积极作用是能振奋集中采购机构的精神,使之奋发进取,促进集中采购工作进步,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因此,竞争是集中采购机构一种极为重要的发展机制。

 

 

  一是竞争可以唤起动机,提振精神。每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处于竞争条件下,他们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工作绩效的需要感更为强烈,对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将会产生更加浓厚的兴趣,克服工作中的困难的意志将更加坚定,争取工作成功的信念也更加坚强。他们将动员一切力量,全力以赴,充分发挥内在潜力与创造力,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力争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竞争可以知己知彼,扬长补短。通过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每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对自己的特点和能力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因此能客观地评价自己,扬长补短,精益求精。即使是遇到失败,遭受挫折,也能很快地寻找原因,以利再战。而不会固步自封,以“皇帝女儿不愁嫁”而自居。

 

 

  由于竞争是一种战胜、压制对方的行为,故而会在竞争的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产生急功近利、鼠目寸光的短视情况,这是竞争带来的弊端。需要建立相应的竞争制度去予以规范。

 

 

  法律制度没有限制集中采购机构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是我国财政制度改革进步的产物,它将财政经费的自发支出向集中支出转移,增加了支出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并且容易受监督和制约,是对“我的钱我来用”的传统陋习的一种改革。但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以后,一些地方的做法令人存惑,单纯地认为某一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只能为本级财政支出服务,一是从制订的集中目录和限额标准上作出规定,限定某一级财政的支出只能到某一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二是从监管的层面上看,某一级财政部门只能监管到某级集中采购机构。其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因为这里的“同级”并不包含或者特指集中采购机构,而是指财政预算和支出的同级。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均没有作出限制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接受其他级别的集中采购业务的规定,这是在实践过程中自发生成的一种习惯性使然。

 

 

  集中采购机构并不象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地域管辖那样具有严格的法院之间的严格分工,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而且该地域管辖制度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法律并未就集中采购机构之间规定严格的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通俗地说,无论哪一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均可以受理集中采购的工作业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这也就为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竞争奠定了良好的制度规定。笔者以为“法无规定即可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多家不同级别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可以开展集中采购业务的竞争。

 

 

  集中采购机构如何竞争

 

 

  一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必须正确对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只有竞争,没有合作,竞争缺乏潜力,只有合作,没有竞争,合作缺乏动力。所以,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中可以设有多种标准,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去获得成功。在合作中有竞争,在竞争中有合作,这是一种高尚的竞争,也是提高集中采购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二是创新竞争是提升集中采购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现在一些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行为已经实现电子化、信息化,其工作效率是一般手工加电脑操作所无法比拟的,因此,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竞争能力,必须把科技创新视为竞争核心力,只有打好基础,才能揽到“瓷器活”,否则,就会永远处于劣势。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要有自己的“特色”。李嘉诚说过“要成为领袖,无论从事什么行业,都要比竞争对手做好一点。”也就是说要想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每一个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有自己的“看家本事”,或者说“过人之处”,如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化程度低,但编制招标文件缜密,从不给人留遗憾,这就是他的过人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