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主办
当前位置:首页 - 问题研究
“固定价格采购”能否抵制低价中标?
发布时间:2018-11-30

“固定价格采购”能否抵制低价中标?

2018年11月30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陈仕艳

近段时间,“低价中标”话题成为政府采购业界讨论最热烈的话题之一,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以及政府采购业界同行,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分析低价中标的危害,“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被描绘成低价中标引起不良后果的写照,虽有夸大之嫌,但也确实从侧面反映出低价中标给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带来了不利影响,如何避免低价中标(尤其是恶意低价中标)成为政策制定者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合理采用固定价格采购方法是有效解决低价中标的良策之一。

所谓固定价格采购,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提前设定固定的投标价格(或直接将项目预算值设定为投标价),投标人不需投标报价,评标办法也不将价格列为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只对报价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技术、质量、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定打分,并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律法规对固定价格采购已有规定,只是没有从正面明晰出来,如2004年9月1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2017年7月11日新修订并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固定价格采购,因价格已事先考察论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不需报价,无论谁中标都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签订合同,所以,能有效规避低价中标,更能有效防范恶意低价中标。实际采购中很少使用,原因有三:

一是政策导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明确规定,“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并将“低价优先,价廉物美”作为采购评审的基本原则。在这种政策背景下,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导向的“政府采购节支率”被确定为政府采购的重要考核指标,固定价格采购无法体现节支率,导致无法使用该方法。

二是认识模糊。无论是“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还是“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即没有将固定价格采购方法明确出来,导致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相关规定认识模糊,无法对固定价格采购项目进行把握。

三是不敢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低价中标,事先确定的价格往往要比价格竞争方法采购的价格要高。基于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这一政策背景,一些采购人虽然认识到采用固定价格方法采购效果好,但因无相关案例可循,也担心采购结果价高受到非议,或被扣上“奢侈采购”的帽子,也就不敢轻易采用。

近几年,政府采购已经开始从注重采购程序向注重采购结果转变,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是当前的主旋律。在这种形势和背景下,作为享有政府采购主体权利的采购人,应消除顾虑,合理使用固定价格采购方法,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和优质服务这一目标。

根据87号令关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的规定,对于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的项目,因价格由政府制定,标准统一,采购人可依据相关政府定价文件直接采购并付费,一般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并且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简政放权的有效推进,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逐步缩小,这类项目也越来越小。

对于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应用范围相对宽广,特别是对于一些服务内容抽象、服务质量难以掌控、劳务人员密集型服务项目,极易出现低价竞争现象,适合固定价格采购。以公益场所保洁、物业管理、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为例进行分析:该类项目属于劳动密集程度高、技术含量相对低、竞争性很强的服务项目,如采用价格竞争的方法采购,即使将价格分设定为最低的10分,由于竞争激烈,在报价之外的其他评审分值较为接近情况下,价格仍然是竞争的主要因素,各投标供应商会想方设法压低投标报价以争取价格取胜。于是,经常会出现将费用占比最高的人员工资降低到国家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其他配套装备及管理等费用也是能低则低。评标委员会即使启动报价异常澄清程序,各投标供应商也能说出其合理性。低价中标后,迫于成本压力,供应商往往通过雇用老弱人员、管理人员身兼数职、减少人员数量等方式压减费用支出,从而影响服务质量,也给合同履行监管带来很大压力,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此类项目适合采用固定价格方法采购:通过确定合理的招标价格,细化服务标准和人员结构,强化不诚信履约惩戒性条款,将优秀的服务队伍选拔出来,在有效资金保障下,保质保量做好公益性服务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