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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采购与添购是一回事吗
发布时间:2018-09-30

追加采购与添购是一回事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Q:追加采购和添购是一回事吗?

 

  A:不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Q:在相关政府网站查询到的信息可以作为答复质疑、处理投诉的依据么?

 

  A:来源政府网站的查询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自国家机关网站的信息(文件)就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到的某些结果是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其他方式公开(如政府公报公开、报刊公开等)的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有缺陷怎么办?

 

  A:《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中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Q: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A: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Q:总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能认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吗?

 

  A:不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由此可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对公司判处罚金的,难以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