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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严重失信者3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7-08-01

江苏:严重失信者3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布时间:2017-08-01

  本报讯 江苏省财政厅日前下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应用信用信息,强化对项目申报单位的失信惩戒,严重失信者3年内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定政策目标或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办法将省级专项资金管理中申报单位及涉及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但不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与实际存在差异的;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中,提供的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与实际存在差异的;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滞后、实施状况不良等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实际不完全符合的,或对重大不符事项未作出披露的;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申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存在以下失信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虚构或伪造、篡改项目立项以及土地、规划、环保、安全、节能等相关批复文件的;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影响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会计凭证与发票(复印件)、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指标等,使之达到申报条件的;伪造、篡改申报资料中所要求的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信用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正式文书或结论性资料的;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省级专项资金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其他骗取、套取省级专项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同一责任主体在三年内有三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责任主体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省相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减少申报单位当年省级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对社会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强制培训等。

  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省相关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将采取惩戒措施:对申报单位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予安排省级专项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与该行为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对相关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会计报表等资料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自该行为认定后三年内不采信其为所有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的失信奖惩措施。 (苏彩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