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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下发 《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下发

《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要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式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认定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认定部门(单位)确认;整改不到位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启动提示或警示约谈程序。